【涉性侵女兒】父涉性侵12歲女兒4年受審 控方指被告曾逼女兒服避孕藥
發布時間: 2021/05/26 17:14
最後更新: 2021/05/26 18:03
49歲父親涉於親生女兒12至16歲期間,多次在家中性侵犯女兒,涉案父親被控強姦及亂倫等共7項控罪,父親今(26日)於高等法院否認控罪受審。控方今於開案陳詞中指,涉案父親性侵犯女兒時並沒有使用避孕套,卻強逼女兒服用避孕藥,惟女兒只服用兩、三個月後便私下停藥。
涉案父親報稱任職剷車司機,他被控1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,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、兩項強姦罪及1項亂倫罪。控罪指被告涉於2015年至2019年9月30日間,分別於葵涌兩個住宅單位及內地福建省某房屋內,干犯上述7項控罪,而事主當時為12至16歲。
控方於開案陳詞中指,現年17歲的事主於2019年9月最後1項控罪發生後,因情緒問題而向人傾訴,被性侵一事亦輾轉透過社工交由警方跟進。
事主於2020年錄取的錄影會面中講述首次遭被告性侵,是發生於2015年某天,當時家中只有被告和事主兩人,而事主的母親及兄長均不在家。當晚被告與事主本來分別於兩間不同的房間內睡覺,惟被告藉詞指他的床比較軟,要求事主到他的床上睡覺,事主於事照辦,卻於床上遭被告非禮胸部。當時年僅12歲的事主十分驚慌,而被告則提醒她不要將事件告知母親和兄長。
其後事主亦分別遭被告強逼替被告自瀆及口交,同年某日,被告更變本加厲,與事主一同睡覺期間,首先對事主上下其手,最後更將事主強姦。被告又曾於半夜乘事主上廁所期間,於洗手間內將事主強姦。控方指被告並沒有使用避孕套,但卻強逼究主服食避孕藥,而事主服食2、3個月後便私下停藥。
控方指事主於2017至2018年間14至15歲時曾交了1位男朋友,但每次被告見到事主與男朋友一起的時候,便會發脾氣掉東西,看來無法接受事主交男朋友一事,最終事主亦與男朋友分手。
其後於2018至2019年間,被告與妻子鬧離婚,因此遷出寓所,搬到附近另一單位居住。當時16歲的事主因感到無處容身,而且母親給予她的零用錢難以應付日常開支,因此雖然曾遭性侵,事主亦無奈只可遷往跟被告同住,因為被告聲稱只要事主留在他的身邊,他便會定時給予事主生活費,而事主每月從被告取得約3,000至4,000元。
事主於2019年2月曾跟隨被告一同返鄉度歲,當時年約15、16歲的事主與家人吃飯喝酒後準備睡覺,期間被告卻進入事主的房間,稱想跟她發生性行為,隨後便將事主強姦。
被告最後一次犯案是於2019年8至9月期間,被告於寓所內再次與事主發生性行為,期間更使用了性玩具。案件明(27日)續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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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